朗晓辉、成国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豫1502民初606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2-22
案件内容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6068号
当事人:
原告:朗晓辉,男,汉族,1980年6月19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成国椿,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住潢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朗晓辉与被告成国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朗晓辉诉称,被告成国椿2008年在原告门市部购买水管材料共计欠款9578元,用于明港新农村二标工地建设,被告成国椿出具有签字欠条为凭证,后经我们多次催要,一年拖一年,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材料款9578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朗晓辉经营的信阳市浉河区泰洲塑胶制品销售处于2014年11月26日注册成立。该买卖合同发生在2008年,此时的经营者为李素花。原告朗晓辉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系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朗晓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张金强
书记员:
书记员刘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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