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1971刑初2775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小集,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2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小集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新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小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4月22日23时57分许,被告人罗小集伙同“敏哥”(在逃)、“老表”(在逃)去到东莞市东城区桑园村冰雨网吧,由“敏哥”负责看风,罗小集拍了一下正在上网的被害人吴某的肩膀,而“老表”趁吴某回头之机,偷走吴某放在旁边座位上的一台IPHON***手机(约价值1500元)。
二、2016年4月23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罗小集、“敏哥”、“老表”去到东莞市东城区上桥松浪街11号汉文百货,由罗小集在门外负责看风,“敏哥”、“老表”进入商店内实施盗窃。“老表”、“敏哥”假装询问被害人陈某商品价格来吸引陈的注意力,后趁陈某不注意,将陈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台IPHON***手机(约价值4000元)盗走。
三、2016年5月14日2时许,被告人罗小集、“敏哥”、“老表”去到东莞市茶山镇横江村集友网吧,由“敏哥”负责看风,罗小集拍了一下正在上网的被害人叶某的肩膀,而“老表”趁叶某回头之机,偷走叶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vivo手机(约价值2000元)。
四、2016年4月29日6时许,被告人罗小集、“敏哥”、“老表”去到东莞市清溪镇皇马网吧,由“敏哥”负责看风,罗小集拍了一下正在上网的被害人余某的肩膀,说其乱扔垃圾,而“老表”趁余某不注意,偷走余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oppo手机(约价值2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罗小集于2016年5月19日在东莞市横沥镇田头村一出租屋被抓获归案。
综上,被告人罗小集盗窃4次,盗窃财物价值共98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吴某、陈某、叶某、余某的陈述,到案经过,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监控视频,被告人罗小集的供述及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小集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小集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小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小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第四宗作案被盗财物的价值认定问题。被害人陈述的手机价值与鉴定意见不符,应以数额较低的鉴定意见为准。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罗小集在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被告人罗小集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罗小集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调查,至今未能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罗小集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小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两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罗小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吴欢退赔人民币1500元,向被害人陈远林退赔人民币4000元,向被害人叶枝顺退赔人民币2000元,向被害人余虎退赔人民币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梁聪
审判员李沛雄
人民陪审员袁慕贞
书记员:
书记员叶慧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