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执124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钱昭寒,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执行人:瑞安市宁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拱瑞山路289.**,组织机构代码MA2AUK817。
法定代表人:曹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钱昭寒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宁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81民初1451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0年1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宁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案款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查明:一、被执行人瑞安市宁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瑞安农商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瑞安市宁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瑞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瑞安市宁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瑞安市宁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瑞安市宁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且无法联系。
以上事实有查询函、“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瑞安市宁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瑞安市宁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瑞安市宁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瑞安市宁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宁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瑞安市宁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0)浙0381执12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瑞安市宁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长蔡振宇
审判员吴国豪
审判员杨伟荣
书记员:
(代)书记员 倪智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