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财保35号
当事人:
申请人: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西林大道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4KKXXXX。
法定代表人:王**,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惠,该司职工。
被申请人:内江市陈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MA6BDWXXXX。
法定代表人:陈川。
被申请人:陈川,男,1989年8月8日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陈升,男,1995年9月7日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陈洁,女,1985年2月12日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江市陈川商贸有限公司、陈川、陈升、陈洁所有的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申请人以其资产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内江市陈川商贸有限公司、陈川、陈升、陈洁所有的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童永胜
书记员:
书记员苏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