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萍、清远狮子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粤18民终5052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1-12-19
案件内容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50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少萍,女,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狮子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家全,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少萍因与被上诉人清远狮子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少萍撤回上诉。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为581元,由上诉人李少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李慧玲
审判员禹莉
审判员杨玲
书记员:
书记员潘丽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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