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执367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亿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B11号区炒沙新村70号首层之一。
负责人:李文光。
委托代理人:刘安婷,女,199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蓝家旭,男,199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罗振宇,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亿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家旭、罗振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80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蓝家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剩余的全部租金43752元;二、被执行人蓝家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滞纳金,其中第一份合同项下的逾期滞纳金以437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付清全部租金43752元之日止;三、被执行人罗振宇对前述一、二项由被执行人蓝家旭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94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另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听证,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既然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1802执36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周文俊
审判员黄睿
审判员招跃温
书记员:
书记员陈梓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