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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响伟与张文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皖0621执301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29
案件内容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执301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晁响伟,男,1990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执行人:张文领,男,1972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621民初60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晁响伟与被执行人张文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文领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文领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期限为12个月,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继续冻结申请的,则视为放弃继续冻结的权利。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杨明

书记员:

书记员张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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