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刑更5283号
当事人:
罪犯吴福银,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皖0225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福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退缴在案的人民币290万依法予以没收,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2.1万元、美金6000元及财物卡1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吴福银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9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9月16日在本院第五法庭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荣煌、张璋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卢海军、高玉宝,罪犯吴福银、证人刘修全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吴福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吴福银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福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0年1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另查明,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安徽省巢湖监狱出具的《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实,罪犯吴福银入监后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至2020年1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2、罪犯吴福银陈述及证人刘修全证言证实,罪犯吴福银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5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书及罚金缴纳证明、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罪犯吴福银退缴了全部赃款,罚金五十万元已缴纳,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福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福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周炎峰
审判员李崇富
审判员姚本茹
书记员:
书记员李小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