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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信用合作联社良垌信用社与戴燕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粤0881民初337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26
案件内容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881民初3379号

当事人:

原告:廉江市信用合作联社良垌信用社。

地址:廉江市良垌镇良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黄学明,该社主任。

被告:戴燕东,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于当天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既不预交,也不申请缓交、免交。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1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林国怀

书记员:

书记员:黄政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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