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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娜、陈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豫0104执201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0-29
案件内容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4执201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娜,女性,1983年05月10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陈斌,男性,1983年06月13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娜与陈斌其他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林山

书记员:

书记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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