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娜、陈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豫0104执201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0-29
案件内容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4执201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娜,女性,1983年05月10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陈斌,男性,1983年06月13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娜与陈斌其他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林山
书记员:
书记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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