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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泉灿、林丽清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525执2062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25
案件内容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25执2062号

当事人:

申请人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鹏源街**。

法定代表人潘友好,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林泉灿,男,汉族,1990年8月8日出生,住永春县。

被执行人林丽清,女,汉族,1994年11月12日出生,住永春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泉灿、林丽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卫计(外山)征决字〔2015〕第0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永卫计(外山)征决字〔2015〕第0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姚建春

审判员刘育智

代理审判员吴志文

书记员:

书记员郭章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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