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泉灿、林丽清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525执2062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25
案件内容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25执2062号
当事人:
申请人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鹏源街**。
法定代表人潘友好,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林泉灿,男,汉族,1990年8月8日出生,住永春县。
被执行人林丽清,女,汉族,1994年11月12日出生,住永春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泉灿、林丽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卫计(外山)征决字〔2015〕第0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永卫计(外山)征决字〔2015〕第0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姚建春
审判员刘育智
代理审判员吴志文
书记员:
书记员郭章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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