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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其良、俞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浙0481民初2075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01
案件内容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2075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唐其良,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利明,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正祥,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唐其良与被告俞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其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其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其良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员张晓莲

书记员:

法官助理董皓玮

书记员张辰炜

裁判日期: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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