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其良、俞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浙0481民初2075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01
案件内容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2075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唐其良,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利明,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正祥,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唐其良与被告俞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其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其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其良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员张晓莲
书记员:
法官助理董皓玮
书记员张辰炜
裁判日期: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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