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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明、丁生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813民初2576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29
案件内容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2576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唐文明,男,汉族,1983年6月2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丁生永,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唐文明诉被告丁生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文明,被告丁生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文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3万元及五年的资金占用费25万元;2.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原是朋友关系,被告在建设和经营淮安升华机械公司期间,以带我分红为由多次向我借款,共103万元[2014年10月31日5万元,2017年8月25日6万元,2017年10月27日10万元,2017年11月19日10万元,2017年11月30日6万元,2017年11月30日20万元,2017年12月27日10万元,2018年3月15日10万元,2019年9月30口3张合并一张26万元(其中:2017年6月30日10万元,2017年9片29日9万元,2010年5月29日7万元)]。并出具借条9张,我以现金、转帐、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给他。本人多年多次催要,一分钱没看到,后来又说卖厂房还我钱,结果他把厂房卖掉后,财产转移了,同样没有还我钱。被告己严重侵犯到债权人利益,力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还望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丁生永辩称:原告是从事职业放贷的放贷人,并且利息非常高,达到了月息1毛5,本案起诉的借款被告已经偿还,而其中部分的借款是由原告根据其放贷的高额利息而虚构出的债务。在被告已经偿还全部债务之后,原告又强迫被告出具借条,并把之前已经还过的借条又从被告处抢走。且原告存在暴力、威胁催债的行为,对于原告的诉请,请求法院依法审查,驳回原告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4年以来,多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且于2018年2月14日签订承诺书,约定“本人丁生永欠唐文明所有借务,如果开工后两个月内没有利润,本人自愿把房产交给唐文明卖”。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原告曾于被告所在厂门前因催债发生争执,被告报警,原告曾在微信朋友圈对被告有威胁、谩骂等行为。

另查明,原告唐文明自2016年至今在本院涉民间借贷案件十余件。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唐文明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承诺书,被告丁生永提供的录像、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一致。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陈述,案涉的借款其已经归还,但原告仍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使其出具虚假的借条,且收取高额利息。唐文明目前在本院民间借贷案件共有十余件。本院认为,原告唐文明存在套路借款、威胁和暴力催债的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文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退回原告唐文明,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唐文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唐文明缴款账号:62×××36,丁生永缴款账号:62×××5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审判员高洪洲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陈茜

书记员张甜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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