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26民初1558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繁华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6672904926L。
法定代表人:崔广志,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战树东,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职工,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王庆强,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佘福华,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王树桐,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孙晶,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镇西南街99组。
被告:李昌伍,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刘丹,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胡兆刚,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高冰,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于化江,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李彦芬,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与被告王庆强、佘福华、王树桐、孙晶、李昌伍、刘丹、胡兆刚、高冰、于化江、李彦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
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赵庆祥
书记员:
书记员周华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