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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麦树明虚假宣传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604号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5-12-15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6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余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树明,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原审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洪杰。

原审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侨香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李达。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虚假宣传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侨香店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李祥

代理审判员刘欢飞

代理审判员陆山

书记员:

书记员张庆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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