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麦树明虚假宣传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604号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5-12-15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6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余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树明,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原审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洪杰。
原审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侨香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李达。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虚假宣传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侨香店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李祥
代理审判员刘欢飞
代理审判员陆山
书记员:
书记员张庆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