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溪文、本溪同济医院有限公司(更名为本溪明山东泰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504执49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01
案件内容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04执4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溪文,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本溪同济医院有限公司(更名为本溪明山东泰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150栋2层4门1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溪文与本溪同济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辽0504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所欠工资及违约金280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本溪同济医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有社保账户,已被本院轮候冻结。暂无的房产、车辆、存款、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本溪同济医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洪涛
审判员孟溪
审判员陈治宇
书记员:
书记员孙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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