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沪0107财保2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21-11-30
案件内容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财保24号
当事人:
申请人: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许洪伟。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雨。
审理经过:
根据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21)成仲案字第1388号函,申请人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徐正平
书记员:
书记员刘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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