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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裕丰兆业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与陈善航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号: (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480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4-02-26
案件内容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4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裕丰兆业打印耗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成坤。

委托代理人:周凯,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善航。

审理经过:

上诉人珠海市裕丰兆业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善航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市裕丰兆业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珠海市裕丰兆业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珠海市裕丰兆业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珠海市裕丰兆业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朱学辉

代理审判员郑恒

代理审判员肖锋

书记员:

书记员黄瑞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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