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XX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鲁1002民初3744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26
案件内容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002民初3744号
当事人:
原告: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邹积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征葵,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成新,男,汉族,1954年1月出生,住辽宁省庄河市滨海路。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成新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对以上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6元,保全费1183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继法
书记员:
书记员姜小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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