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陕刑执字第00386号
当事人:
罪犯朱红玉,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红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朱红玉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己罪行;能够严格约束自己言行,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听讲认真,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在监区担任技工,能掌握生产技术,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13个积极。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红玉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己罪行;能够严格约束自己言行,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在监区担任技工,能掌握生产技术,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13个积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红玉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朱红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2033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毅
代理审判员高少鹏
代理审判员李勇维
书记员:
书记员姚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