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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湘0682刑初244号
案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1-04
案件内容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82刑初244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审理经过:

基本情况被告人李灿,男,1995年8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临湘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8月2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起诉书文号岳临检刑诉〔2021〕42号公诉机关指控事实2021年5月31日,被告人李灿在江苏省宿迁市的中国银行开户办理一张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4430)并绑定手机卡开通网银,后于2021年6月初在临湘市的一餐馆将新办的中国银行卡出借其微信好友“三啊”使用,从“三啊”处非法获利2500元现金。现已查证,被告人李灿提供给“三啊”使用的中国银行卡自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25日的进账交易流水共计420余万元,已关联到秦某某、李某某被电信诈骗案。

被告人李灿于2021年8月26日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李灿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

意见被告人李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李灿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灿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李灿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裁判结果: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张敏仲

书记员:

法官助理于金龙

书记员袁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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