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24民初4047号
当事人:
原告:周琴,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燕飞,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金洲新区泉洲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伟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涛,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系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周琴与被告伟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25113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左右。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原告于2015年11月辞职。辞职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5113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已于2017年1月10日就被告拖欠原告等劳动者劳动报酬一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限期要求被告向原告等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于2017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强制执行。现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已经通过行政程序得到处理,不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严曦
书记员:
书记员蔡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