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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琴与伟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湘0124民初4047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12
案件内容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24民初4047号

当事人:

原告:周琴,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燕飞,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金洲新区泉洲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伟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涛,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系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周琴与被告伟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25113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左右。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原告于2015年11月辞职。辞职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5113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已于2017年1月10日就被告拖欠原告等劳动者劳动报酬一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限期要求被告向原告等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于2017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强制执行。现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已经通过行政程序得到处理,不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严曦

书记员:

书记员蔡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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