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秀花、李连英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浙0522执3168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1-08
案件内容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522执316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曾秀花
被执行人李连英,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0025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连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连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连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李连英(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64717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卢勇
AUT())O
书记员:
书记员黄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