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广义、保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冀06民终2356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08-22
案件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民终235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邵广义,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住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赵艳杰,河北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西路**五一宾馆。
法定代表人:王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占勇,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建勇,男,汉族,1978年2月26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贾超,男,汉族,1985年6月22日出生,住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炜,男,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广义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许建勇、贾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广义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邵广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邵广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上诉人邵广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赵岚
代理审判员杨亚军
代理审判员庞晓兰
书记员:
书记员刘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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