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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广义、保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冀06民终2356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08-22
案件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民终235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邵广义,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住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赵艳杰,河北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西路**五一宾馆。

法定代表人:王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占勇,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建勇,男,汉族,1978年2月26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贾超,男,汉族,1985年6月22日出生,住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炜,男,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广义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许建勇、贾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广义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邵广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邵广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上诉人邵广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赵岚

代理审判员杨亚军

代理审判员庞晓兰

书记员:

书记员刘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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