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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孝庭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一中刑执字第1438号
案由: 强奸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27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刑执字第1438号

当事人:

罪犯周孝庭,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1)丽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孝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

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4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孝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孝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三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孝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孝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绍桓

审判员张文艳

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

书记员史军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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