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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理钦、石训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粤0306执恢1895号之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3-26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恢1895号之五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冯理钦,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石训成,男,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

被执行人黄伟娴,女,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禹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冯理钦与被执行人石训成、黄伟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黄伟娴名下的房产,在支付相应款项后,剩余人民币230461元及利息的债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案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0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锐

审判员李柳

审判员刘征

书记员:

书记员胡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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