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理钦、石训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粤0306执恢1895号之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3-26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恢1895号之五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冯理钦,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石训成,男,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
被执行人黄伟娴,女,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禹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冯理钦与被执行人石训成、黄伟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黄伟娴名下的房产,在支付相应款项后,剩余人民币230461元及利息的债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案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0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锐
审判员李柳
审判员刘征
书记员:
书记员胡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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