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靖,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安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卿朝,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滔,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安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鑫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1)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开始,安鑫公司向荷安公司采购防火卷帘及挡烟垂壁产品用于广州珠江新城西塔消防工程。2009年8月3日,荷安公司与安鑫公司就前述采购事项共同签订《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荷安公司向安鑫公司提供并安装广州珠江新城西塔消防工程的防火卷帘及挡烟垂壁产品;合同价款暂定为420万元,最终价款按照实际设备数量乘以清单单价结算;货品价格为商定价,《广州市珠江新城西塔项目防火卷帘报价表》所载单价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为不变单价,包括了材料设备价格、原材料加工、平面运输、搬运、垂直运输、安装、调试、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临时住宿、施工和人身货品保险、防火安全、施工水电费用、现场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荷安公司指定方某甲为交货人,安鑫公司指定邢某为收货人;因货品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则安鑫公司提出质量书面异议的期限与产品质保及保修期限一致,产品质保期与保修期不一致的,以其中较长期限为准;荷安公司应根据要求在7天内进行修理、更换;荷安公司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7天内负责修理、更换等处理,否则视为默认安鑫公司提出的书面异议;在安鑫公司或业主正常使用前提下,荷安公司对产品提供两年的免费保修(保修自本工程取得广州市消防局验收批文当日开始计算);属于免费保修的,荷安公司在收到安鑫公司书面通知后及时与业主联系处理维修、更换事宜;如荷安公司在接到安鑫公司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后不履行保修责任的,安鑫公司有权拒付5%质量保证金或在质量保证金中扣减;合同签订后,荷安公司按安鑫公司提供订单进行生产和安装;在每批次产品主体安装完毕并达到安鑫公司、业主验收标准,荷安公司向安鑫公司提出付款申请,安鑫公司在收到本工程业主进度付款及荷安公司付款申请、荷安公司供货工程发票后支付当期当批货物价值的80%;在货物全部安装完毕,经荷安公司调试开通能够正常运行,本工程通过广州市公安消防局验收,甲方在验收后120天审核乙方结算款(如荷安公司调试合格之日后90天内未通过消防验收,且未验收非供方原因,则视为验收合格),在审核后180天内,向荷安公司分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如业主未能按实支付进度款,安鑫公司以其他渠道设法支付;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价的5%,在质量保证期满后,荷安公司向安鑫公司提出付款申请,安鑫公司在收到荷安公司付款申请及荷安公司工程发票后五日内支付合同结算总价的5%(质量保证金安鑫公司无息支付给荷安公司);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原因所引起的设备损坏,荷安公司免费维修、免费更换;如因安鑫公司等使用不当或人为毁坏等原因所引起的设备损坏,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安鑫公司负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安鑫公司在施工中,荷安公司应及时向安鑫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安鑫公司应向荷安公司提供相关施工蓝图,以便荷安公司调试、施工指导人员使用,在调试验收合格后完整交还安鑫公司;安鑫公司负责协调供方现场调试、施工指导人员和安鑫公司各施工班组的关系,并配合荷安公司现场调试、施工指导人员,确定系统的中文显示编程和联动关系,在其工作任务单、调试报告单等工作记录上签字,确认其工作;荷安公司保证,所供货品在安装及使用过程中,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出现的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按业主确定工期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荷安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产品更换、人工消耗及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业主罚款等);设备、材料进行安装调试及保修期内,因业主方进度款原因导致安鑫公司暂时货款不能及时支付时,荷安公司不及时配合安鑫公司工作而影响安鑫公司工程进度、工程验收或保修工作时,属荷安公司违约,荷安公司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承担相关的费用,同时安鑫公司有权拒付荷安公司已送货款;双方认可往来传真件的真实性及效力;荷安公司传真电话为020-3876****等。
安鑫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增加向荷安公司采购合同未约定单价的侧向式防火卷帘。2009年11月28日,荷安公司就安鑫公司增加采购部分的侧向式防火卷帘价格向安鑫公司发出《工程业务联系单》(编号HA-xt-03)一份,载明:“根据施工图的约定,西塔项目所有侧向式卷帘全部采用钢布一体式卷帘,由于我司与贵司的合同中未对此项价格予以约定,现将侧向式防火卷帘价格提交贵司,侧向式钢布一体卷帘价格:950.00元/平米(含材料供应及安装,含税),就以上价格敬请贵司尽快予以确认,以便我司安排相关后续工作。”安鑫公司在《工程业务联系单》上手写注明确认单价应为750元/平方米并将联系单交回荷安公司。荷安公司收到安鑫公司批注的《工程业务联系单》后为安鑫公司增加供应了共计537.802平方米的侧向式防火卷帘。案件审理过程中,荷安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移交资料表》(移交时间为2011年5月3日)一份,拟证明:荷安公司向某乙公司移交了《工程业务联系单》(编号HA-xt-03),安鑫公司确认结算单价为950.00元/平方米。安鑫公司对此则主张:该表仅能证明荷安公司将其出具的《工程业务联系单》(编号HA-xt-03)交付安鑫公司,不能证明双方确认结算单价为950元/平米。
2010年4月17日,安鑫公司向荷安公司发出《关于电房消防防火卷帘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事宜》的函,并由荷安公司的员工罗某平签收。前述函件载明:“致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防火卷帘施工队:根据项目部3月17日发文《关于配合永久供电施工及装修进度事宜》文件精神,应在4月15日前完成,地下**,主塔楼12、30、48、67、68层电房内所有防火卷帘的施工工作。我部于4月15日上午现场巡查情况(详见后附电房巡查记录),你班组已完成上述楼层防火卷帘的安装,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对此,为保障电房能按预定计划顺利实施,经项目部研究决定,要求你班组必须在4月19日前整改质量问题。否则项目部将按3月17日所发的文件条款处理,并追究你司的相关责任。”
2010年7月26日,安鑫公司向荷安公司发出《西塔防火卷帘系统施工进度通知》的函,并由荷安公司的员工罗某平签收。前述函件载明:“按西塔项目业主工期节点要求,主楼办公区,酒店区、裙楼宴会厅、友谊国金店区及地下层,所有防火卷帘均在2010年8月30日前完成,同时临电调试完毕,为能按期完成业主的工期要求,我公司授权项目部对贵司提出下列要求,1、现卷帘安装及调试己严重影响装修工程进度。鉴于业主、精装饰单位连发两份防火卷帘影响工程进度的通知,为此要求贵司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及调试进度;2、贵司从2010年7月29日起必需委派两名现场管理人员驻场,做好现场进度管理及质量管理,否则从2010年7月29日起每天罚款1000元,直至管理人员按要求驻场;3、严格按图纸要求知样板施工,完善已安装卷帘收尾工作及调试工作,提前完成8.30节点工期要求;4、有关进度款问题请及时申报并与我公司预算部,财务部联系。以上事项请贵司认真执行。”
2010年12月9日,广州市公安消防局作出穗公消验【2010】第0771号《关于珠江新城西塔友谊商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认定受检验部位的土建和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2011年3月10日,安鑫公司向荷安公司出具《说明》一份,载明:“兹我广州市安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开给贵司支票壹张(日期为:2011年3月10日),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正(小写200000元),此款系珠江新城西塔防火卷帘款项。现因我司资金未能及时到位,请贵司将此支票推到2011年3月16日再入银行。多谢支持!”
履行合同过程中,荷安公司与安鑫公司对安装在阶梯雨棚处的卷帘质量及无法收到天花收口之上的原因产生争议。2011年3月1日,广州城建开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JDFW-2011-015号《西塔地下室及裙楼防火卷帘施工严重滞后影响验收的函》一份,载明“按业主要求,西塔地下室及裙楼含阶梯雨棚的消防验收工作应于2011年3月15日之前完成,但贵司上述部位的防火卷帘目前存在施工及调试滞后的问题,已严重影响消防联动调试及验收节点。l、阶梯雨棚防火卷帘至今未完成施工及调试。要求你部必须在3月7日前完成此樘防火卷帘的施工及调试工作;2、地下室、地下室各高低压配电房门口设置的防火卷帘未完成施工及调试部必需在3月5日前完成此部位的防火卷帘施工及调试工作;3、裙楼南区l-5层、北区5层的防火卷帘调试工作未完成。要求你部必需在3月5日前完成此部位的防火卷帘施工及调试工作;4、地下室、地下室负4-负**部分卷帘的包箱末完成施工及调试工作部必需在3月5日前完成此部位的防火卷帘施工及调试工作;以上工作应于要求时间内完成并保证消防验收工作,否则将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2011年3月16日,安鑫公司向荷安公司发出《关于阶梯雨棚卷帘的处理通知》并由荷安公司的员工罗某平签收,该函件载明:“鉴于业主需要在2011年3月28日进行CBD挂牌仪式,但贵司在阶梯雨棚的防火卷帘至今未施工完成。现接业主通知,要求拆除该樘卷帘,等2011年3月28日CBD挂牌仪式后再进行施工。鉴于此要求,我部现通知贵司该樘卷帘必须于2011年3月17日开始拆除,18日拆除完成。否则我部将自行拆除该樘卷帘,所产生的费用将在贵司结算款中扣除,且本樘卷帘将不会与贵司结算。”
2011年3月17日,荷安公司向广州越秀城建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发出《关于西塔项目防火卷帘事宜》一份,载明:“我司2009年8月3日和广州市安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鑫公司)签定了西塔项目防火卷帘的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即西塔项目防火卷帘的供应及安装由我司负责),目前我司在西塔项目已经全部按照要求完成了安装及调试,并友谊商场区域已经通过了消防验收,现安鑫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及原因做推搪,不给我司确认早已完成的工程量,签证费用等等,同时又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我司工程款(不仅从来未按合同足额支付进度款,每次支付部分的工程款还开出几个月后的期票,到期了还不能进帐,换而又换),严重违反合同。同时阶梯雨棚一处的卷帘由于天花收口宽度没有按照我司的要求达到800mm,另外卷帘的转轴有其他管道压逼,无法运转等因素影响此卷帘无法收到天花收口上,主要原因是安鑫公司没有及时按照我司提供的设计数据协调装修公司留住足够的天花宽度,我司很早时就已经发函要求安鑫公司配合处理,但安鑫公司一直置之不理,因此造成该卷帘一直无法正常运作。西塔项目防火卷帘施工以来,我司一直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及进度完成各区域的卷帘,配合各施工单位,配合消防部门的验收,但现在全部完成了,安鑫公司却以不确认工程量、不支付应付工程款、以达到其拖延,逃避支付工程款的目的,此恶劣行为是其公司一贯的手法,对此我司实在忍无可忍,不得不采取措施以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在安鑫公司未按合同支付足额工程款和确认全部工程量及签证费用之前,我司将停止此项目的后续工作,希望贵司理解!”2011年3月21日,广州越秀城建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向荷安公司发出《关于西塔消防工程防火卷帘事宜的复函》一份,载明:“贵司来函《关于西塔项目防火卷帘事宜》(函HA—200110317-1。)收悉,作为西塔项目防火卷帘的供货及安装方,我们希望贵司审慎处理与安鑫公司的合同关系及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完成西塔项目防火卷帘工程。同时我司也早已注意到贵司在西塔消防工程中防火卷帘的施工质量及工期问题。西塔项目作为广州市重点工程及地标性建筑,也是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高端商业项目,我司对所有相关专业工程质量具有严格的要求,对贵司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我司均通过不同方式督促安鑫公司进行监督整改,但效果并不理想,如目前阶梯雨棚防火卷帘的安装质量及安全隐患。地下室。地下室及裙楼雨棚)的消防验收工作必须按我司要求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所以贵司应按安鑫公司的施工计划完成上述部位的防火卷帘施工(含阶梯雨棚防火卷帘的整改),并交出合格产品。按我司与安鑫公司有关合同条款要求,如不能如期完成消防验收工作,我司将对安鑫公司进行工期违约处罚……”
2011年3月18日,荷安公司委托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向安鑫公司发出律师函一份,其内容为:“据荷安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荷安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给贵司回复“工程联系函”,编号为HA—XT—010,内容关于西塔项目阶梯雨棚卷帘的处理通知的回复,但贵司不给予签收及处理。本律师认为,双方合同已经签订,处理工程上的问题双方以往来函件属于正常的沟通渠道,符合法律手续,但贵司给予拒绝签收及处理,已违背合作诚意及相关规定,且会造成双方无法处理及解决工程的后果。本律师认为荷安公司在西塔项目已经完成了所有的防火卷帘工程,贵司须确认其工程量、签证费用等事项,在此前提下,我的委托人才可以进行后续工作。如贵司单方面提出不符合双方约定及无法律规定的要求,我委托人可予以拒绝,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将由贵公司承担。具体见我附托人的函件。另贵公司安排在西塔项目负责防火卷帘工程的贵司员工邢某、曹某签字是否代表贵司,因其经常以各种理由推搪不给予合作,影响了在此项目的双方合作,请贵司明确,方便以后的工程解决及处理。”
2011年3月31日,西塔项目的监理单位广州城建开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就阶梯雨棚下方防火卷帘的整改向某乙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一份,载明:“阶梯雨棚下方防火卷帘存在两个主要质量问题:一是由于卷帘跨度过长卷帘底架有变形的情况;二卷帘在折叠上升后的截面尺寸大于天花的开口尺寸。上述两个问题导致卷帘无法上升到天花内,卷帘悬吊在阶梯雨棚下方。关于防火卷帘的问题我监理部在3月1日发了第JDFW-20ll-015号要求整改,但贵司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的整改措施,已严重影响裙楼及地下室的消防验收。现对贵司提出严重警告,要求贵司在4月10日前完成阶梯雨棚下方防火卷帘的质量整改及调试工作。否则我监理部将对贵司进行相应的处罚。”
2011年4月6日,荷安公司向安鑫公司发出《关于西塔工程量确认及后续工作等问题》的函件一份,载明:“我司某乙司在2009年8月3日签定了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工程名称:广州珠江新城西塔消防工程,材料设备名称:防火卷帘等。目前我司已经按照要求全部完成了所有的产品安装及调试,且部分已经通过消防验收,但到现在贵司一直未给予我司确认工程量及签证等。就此问题,我司和贵司在业主的协调下,经过三方商谈,贵司同意先确认完所有的工程量给予我司(如有后续工作需要收尾等问题的另出一份函),同时同意将我司提交的签证单及单价等函确认回复我司,但贵司到现在一直未兑现承诺,同时又未按照合同付款要求付足工程款。至于雨棚阶梯的折叠卷帘,我司已经完成安装及调试,但由于贵司未确认此工程量及天花开口未按照我司提交的方案设计制作,开口过小,影响了我司的卷帘,我司之前就此问题已经给贵司发了函说明此情况及解决方案,但贵司一直未配合处理。以上情况都是贵司违约在先,造成了我司无法继续后期工作,如果贵司还是未按照要求配合,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贵司负责,与我司无关,特此说明!”
2011年4月11日,安鑫公司向荷安公司发出《律师函》一份,要求荷安公司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日内完成所有货品的安装调试工作,并将达到安鑫公司及业主验收标准的货物交付安鑫公司,并声明若荷安公司拒绝交付合格货物,将从荷安公司在收到该函件之日起5日后解除本案合同。
2011年4月22日,安鑫公司向荷安公司传真《关于西塔地下室及裙楼、主塔办公区防火卷帘剩余工程量的事宜》一份,通知称:由于荷安公司至2011年4月20日仍未开展质量整改及收尾施工,安鑫公司将抽调安装人员进行地下室及裙楼、主塔办公区的防火卷帘质量整改及后续收尾工作。荷安公司收到函件之后,未按照要求进行任何整改。
2011年4月2日,安鑫公司与尹某共同签订《防火卷帘施工及整改协议》一份,约定:“经双方友好协调,就西塔项目地下室及裙楼含友谊商场区域、阶梯雨棚超大防火卷帘整改及地下室垃圾间新增防火卷帘安装工程中损坏设备配件及劳务承包达成如下协议:一、施工范围及项目1、西塔项目地下室及裙楼含友谊商场区域防火卷帘质量整改及更换损坏配件(损坏配件由施工方按西塔所有品牌代购)。整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已安装完成的所有类型防火卷帘的帘布、导槽、按钮盒及相应线管、电线,包箱等的质量整改、调试工作及达到本工程防火卷帘技术需求标准及国家防火卷帘验收标准的所有剩余工作项目。2、阶梯雨棚超大防火卷帘质量整改。包括但不限于已安装完成的防火卷帘的帘布、导槽、按钮盒及相应线管、电线,包箱等的质量整改、调试工作及达到本工程防火卷帘技术需求标准及国家防火卷帘验收标准的所有剩余工作项目。3、地下室、地下室垃圾间新增防火卷帘的供货调试并达到本工程防火卷帘技术需求标准及国家防火卷帘验收标准。二、承包价款及结算1、地下室、地下室及裙楼含友谊商场区域质量整改费用000元;2、地下室、地下室及裙楼含友谊商场区域防火卷帘损坏配件购买费用500元;3、阶梯雨棚超大防火卷帘安装(整改)费用(暂定价):¥100000元;4、地下室、地下室垃圾间新增防火卷帘安装及供货费用000元;5、以上费用总计:¥173500元。6、工人进场后开始拆除作业先预付30000元备料款,分段整改完成,调试合格后经委托方现场施工员及项目经理签字后按实际完成量支付至协议价的60%,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付至协议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两年(自本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起计),在保修期满后一次结清。7、如需配合联动调试时施工方应即时到达现场进行配合施工。三、其它事项……4、施工方承担由委托方委托整改的防火卷帘项目2年无偿保修责任,如不履行保修责任,则委托方某乙委托另一方进行保修处理,并拒付质保金;5、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处理。”2011年4月10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安鑫公司七次向尹某支付了合同项下款项共计现金164825元。安鑫公司为证明其支付了合同款项164825元而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广州市安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备用金(借支)申请领款单》七张。荷安公司对该部分证据的意见为:对支付凭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确认。
2011年5月16日,安鑫公司委托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对荷安公司安装在广州市珠江新城西塔项目消防工程的阶梯雨篷折叠式防火卷帘的现状及现场环境进行保全公证,公证书所附现场照片显示,荷安公司供应并安装的折叠式防火卷帘无法完全收入天花内。庭审中,荷安公司主张:折叠式防火卷帘无法完全收入天花内是由安鑫公司引起的。安鑫公司则主张:因荷安公司供应并安装的折叠式防火卷帘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收入天花内。
2011年5月18日,安鑫公司向监理单位广州城建开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发出《质量整改意见单》一份,载明“贵部于2011年4月16日所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文号:JDTZ-2011-012)我部收悉后非常重视,即刻汇报了我公司。鉴于西塔项目原防火卷帘安装单位(广州市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3月17日无故停工,为不影响下一步消防验收工期目标,我公司于2011年4月12日已向广州市荷安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详见我部4月12日抄送贵司的《关于我公司对西塔项目防火卷帘安装单位的法律意见》一文),并于律师函告知的时间起,即4月18日开始委托深圳方大公司的尹某班组进行地下室、裙楼、主塔办公区、酒店区的防火卷帘质量整改,至目前(2011年5月l7日)已整改完成,且质量自检合格,达到消防验收标准,请贵部验收。2011年5月19日,西塔工程的监理单位广州城建开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前述《质量整改意见单》上盖章确认陈述属实。
2011年6月2日,广州市公安消防局作出穗公消验【2011】第0133号《关于广州越秀城建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西塔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认定受检验部位的土建及内部装修工程验收合格。
2011年8月23日,广州城建开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某甲安公司发出JDTZ-2011-024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一份,载明:“贵司在阶梯雨棚下方安装的特大型防火卷帘质量不合格但至今仍未整改,我监理部已连续发了第JDFW—2011—015号、第JDTZ—2011—008号、第JDTZ—2011—012号文要求贵司整改,但贵司没有任何整改行动。该樘防火卷帘由于质量问题卷帘底架己严重变形,且钢丝绳由于没有同步收紧出现受力不均的情况,现己严重影响下方过往行人。我监理部对贵司的上述行为提出严重警告,要求贵司在8月26日前拆除质量不合格的位于阶梯雨棚下方的特大型防火卷帘。同时要求贵司按新批复的防火卷帘专项施工方案立即组织施工。否则我监理部将按合同的相关条款对贵司进行经济处罚。”
2011年9月26日,因荷安公司拒绝对阶梯雨棚防火卷帘进行整改,安鑫公司委托广州兴皇门窗实业有限公司重新制作阶梯雨棚防火卷帘并共同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广州兴皇门窗实业有限公司承包广州市珠江新城西塔防火卷帘制作安装,工程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西塔一层大厅阶梯雨棚卷帘;工程范围为一层大厅阶梯雨棚卷帘的原有卷帘拆除、运出工地及新卷帘的制作、安装、调试、验收;承包方式为对施工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包工、包料、包施工机具、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调试与测试、包试运行、包竣工验收、包材料和设备检验及试验、包培训、包质保期内工程质量保修、包现场组织和协调、包税金等;广州兴皇门窗实业有限公司还包对原有已施工防火卷帘的拆除、搬运、装、卸车费用;合同签订后,即开始施工准备工作,并在2011年9月30日完工;工程造价按实际发生量计算,单价为600元/平方米,暂定为558.9㎡/樘,暂定总价为335340元;合同签订三日内,安鑫公司支付工程总价10%作为备料款,按月进度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0%(含备料款)作为进度款,卷帘消防联动调试完毕,三个月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5%,预留5%保修两年,两年保修期满,付清余款;自双方验收交钥匙起,产品保修两年,因产品质量问题,广州兴皇门窗实业有限公司负责维修,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广州兴皇门窗实业有限公司只收取材料费等。2011年10月8日,安鑫公司支付《工程分包合同》项下款项50000元。2011年9月27日,安鑫公司支付《工程分包合同》项下款项33534元。2011年12月26日,安鑫公司支付《工程分包合同》项下款项50000元。2012年1月10日,安鑫公司支付《工程分包合同》项下款项100000元。2012年1月29日,安鑫公司支付《工程分包合同》项下款项60000元。2012年1月20日,安鑫公司支付《工程分包合同》项下款项20000元。2013年8月10日,安鑫公司支付《工程分包合同》项下款项15105元。
荷安公司与安鑫公司就工程质量及结算问题存在争议,荷安公司遂诉至原审法院。因双方无法就工程款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荷安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完成的防火卷帘工程款项进行审计。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防火卷帘工程进行造价审计。2014年1月16日,荷安公司与安鑫公司共同向原审法院确认:1、双方已经就工程结算进行充分协商,结算分为三大部分;2、第一部分为没有争议部分,双方确认结算款项为3519779.44元;3、第二部分为增加的侧向钢布一体卷帘部分,双方确认的结算面积为537.802平方米,但荷安公司主张应当按照95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安鑫公司主张应当按照75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4、第三部分为双方存在争议的阶梯雨棚折叠式卷帘部分,荷安公司主张该部分包括卷帘(面积575平方米、合同单价600元/平方米,计345000元)、封堵(92平方米、合同单价300元/平方米,计27600元)及柱子(50米、合同单价70元/米,计3500元),安鑫公司则认为该部分卷帘存在质量问题,已经完全拆除,不应支付对应款项;5、荷安公司与安鑫公司均申请法院终止审计;6、罗某平、方某丙、黄某是荷安公司员工。依据荷安公司与安鑫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依法通知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终止本案评估,荷安公司为此支付了前期评估费2000元。
原审庭审中,荷安公司与安鑫公司共同确认:安鑫公司在诉讼之前已经支付的合同项下款项共计2965006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安鑫公司主张在其应当支付的结算款中扣除合同解除之前其代荷安公司支付的安装人工费及罚款59146元,安鑫公司为此提交了奖(罚)通知单、备用金(借支)申请领款单、收款收据、西塔防火卷帘安装费结算、西塔防火卷帘安装协议、委托书、请款报告、工程签证单、西塔工地无机布搬运工资等证据。荷安公司对该部分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确认。
案件审理过程中,广州城建开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珠江新城西塔消防工程阶梯雨棚防火卷帘处理情况的说明》一份,称:因安装的阶梯雨棚防火卷帘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难以整改,安鑫公司于2011年9月将其拆除后重新制作了新的防火卷帘并经各方验收合格。
荷安公司原审诉讼请求判令:1.安鑫公司向某甲安公司支付工程余款人民币15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安鑫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荷安公司与安鑫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关于荷安公司是否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其制作安装防火卷帘义务的问题。第一、荷安公司作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向某乙公司交付符合双方约定的防火卷帘,荷安公司主张其制作安装的防火卷帘符合约定,则必须证明安鑫公司已经对其交付的工作成果予以验收合格,或实际予以认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第二、荷安公司主张其交付给安鑫公司的防火卷帘经验收合格,但荷安公司未提交经安鑫公司确认的验收报告,荷安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第三、安鑫公司于2010年4月17日向某甲安公司发出的《关于电房消防防火卷帘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事宜》、于2010年7月26日向荷安公司发出的《西塔防火卷帘系统施工进度通知》、于2011年3月16日向荷安公司发出的《关于阶梯雨棚卷帘的处理通知》、于2011年4月11日向某甲安公司发出的《律师函》、于2011年4月22日向荷安公司发出的《关于西塔地下室及裙楼、主塔办公区防火卷帘剩余工程量的事宜》等材料均证明安鑫公司对荷安公司交付的防火卷帘质量提出了异议,并要求荷安公司及时进行相应的整改,但荷安公司至今未能整改完毕,原审法院认定安鑫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对荷安公司制作安装的防火卷帘质量问题提出了异议;第三、广州城建开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日向安鑫公司发出的JDFW-2011-015号《西塔地下室及裙楼防火卷帘施工严重滞后影响验收的函》及广州越秀城建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1日向某甲安公司发出的《关于西塔消防工程防火卷帘事宜的复函》显示了工程监理单位及业主对荷安公司制作安装的防火卷帘的进度及质量提出了异议,结合安鑫公司向荷安公司发出的相关函件,原审法院认定荷安公司未能严格依据合同履行其制作安装防火卷帘的义务;第四、荷安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向向广州越秀城建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发出《关于西塔项目防火卷帘事宜》、于2011年3月18日向安鑫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均声明因为安鑫公司未及时确认工程量、签证、支付工程款的原因,荷安公司已停止后续施工,但荷安公司所称的未及时确认工程量、签证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均不能构成荷安公司自2011年3月17日停止后续施工的合法理由,故原审法院认定荷安公司自2011年3月17日后停止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综上,荷安公司制作安装的防火卷帘存在施工进度及质量问题,经安鑫公司、监理单位及业主单位催告后未及时进行整改,还自2011年3月17日起停止施工,其行为构成违约。因荷安公司未举证证明安鑫公司认可或对其制作安装的防火卷帘进行了验收,原审法院认定荷安公司未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其制作安装防火卷帘的义务。
关于广州市公安消防局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能否证明荷安公司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第一、虽然广州市公安消防局曾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穗公消验【2010】第0771号《关于珠江新城西塔友谊商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认定意见书所载检验部位的土建和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但荷安公司曾于2011年3月17日向向广州越秀城建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发出《关于西塔项目防火卷帘事宜》、于2011年3月18日向安鑫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均声明因为安鑫公司未及时确认工程量、签证、支付工程款的原因,荷安公司已停止后续施工,故可以认定荷安公司在2011年3月17日仍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且停止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第二、虽然广州市公安消防局于2011年6月2日作出穗公消验【2011】第0133号《关于广州越秀城建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西塔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认定受检验部位的土建及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但根据广州城建开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2011年8月23日向安鑫公司发出的JDTZ-2011-024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来看,荷安公司至该日仍未完成对阶梯雨棚防火卷帘的整改;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关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荷安公司主张其在2011年3月17日之后又继续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荷安公司应当就履行情况进行举证,但荷安公司在诉讼中未能就此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荷安公司提交的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消防意见书不能证明其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原审法院对荷安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无争议防火卷帘工程部分的结算款项问题。荷安公司与安鑫公司均确认工程量无争议部分的结算款项应为3519779.44元,原审法院对该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侧向钢布一体卷帘部分的结算款项问题。第一、荷安公司与安鑫公司均确认该部分工程的结算面积为537.802平方米,原审法院对该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第二、荷安公司于2009年11月28日就增加供应的侧向钢布一体卷帘向某乙公司发出《工程业务联系单》(编号HA-xt-03)一份,申明其报价为950元/平方米,安鑫公司确认其同意的结算单价为750元/平方米,荷安公司未对此提出异议并实际向某乙公司增加供应了侧向钢布一体卷帘,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对侧向钢布一体卷帘的结算单价为750元/平方米一事达成一致意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侧向钢布一体卷帘的结算款项应为403351.5元。荷安公司提交的《移交资料表》只能证明荷安公司将《工程业务联系单》(编号HA-xt-03)一份交付安鑫公司,不能证明安鑫公司同意其报价,故荷安公司有关应当按照其申报的单价950元/平方米对侧向钢布一体卷帘进行结算的主张,与事实相悖,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安鑫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阶梯雨棚折叠式卷帘款项的问题。第一、荷安公司与安鑫公司对荷安公司安装的阶梯雨棚折叠式卷帘无法完全升入天花的事实没有争议,原审法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第二、荷安公司主张阶梯雨棚折叠式卷帘无法完全升入天花的原因是天花开口尺寸过小导致,但荷安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荷安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第三、安鑫公司主张是荷安公司安装的卷帘存在质量问题、产生变形导致无法升入天花内,安鑫公司为此向原审法院提供了西塔工程业主广州越秀城建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向荷安公司发出的《关于西塔消防工程防火卷帘事宜的复函》及工程监理单位广州城建开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发出的JDTZ-2011-008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两份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荷安公司安装的阶梯雨棚折叠式卷帘存在质量问题而无法收入天花,且荷安公司拒绝对该部分卷帘进行整改,故原审法院认定荷安公司提供并安装的阶梯雨棚折叠式卷帘存在质量问题;第四、因荷安公司未能向安鑫公司交付质量合格的阶梯雨棚折叠式卷帘,安鑫公司于2011年3月16日向荷安公司发出《关于阶梯雨棚卷帘的处理通知》要求荷安公司对阶梯雨棚折叠式卷帘进行整改,荷安公司在2011年3月18日发给安鑫公司的律师函确认收到《关于西塔项目阶梯雨棚卷帘的处理通知》,但拒绝进行整改,安鑫公司又于2011年4月11日向荷安公司发出《律师函》、于2011年4月22日向荷安公司发出《关于西塔地下室及裙楼、主塔办公区防火卷帘剩余工程量的事宜》,限期荷安公司进行整改,并声明若荷安公司未整改,安鑫公司将拆除折叠卷帘,但荷安公司至今未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阶梯雨棚折叠卷帘进行整改,故原审法院认定荷安公司拒绝对阶梯雨棚折叠卷帘进行整改,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安鑫公司依法有权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阶梯雨棚折叠卷帘进行拆除;第五、根据查明的事实,安鑫公司多次要求荷安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防火卷帘(包括阶梯雨棚折叠卷帘)进行整改无果后,已委托尹某及广州兴皇门窗实业有限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防火卷帘进行整改并重新制作阶梯雨棚折叠卷帘,故安鑫公司得以拒绝向荷安公司支付荷安公司制作的阶梯雨棚折叠卷帘对应的款项;综上,因荷安公司制作安装的阶梯雨棚存在质量问题,但又拒绝予以整改,安鑫公司在荷安公司经多次催促仍拒绝进行整改的情况下,拆除并重新委托他人制作阶梯雨棚折叠卷帘,安鑫公司依法得以拒绝向荷安公司支付阶梯雨棚折叠卷帘的款项,故荷安公司要求安鑫公司支付阶梯雨棚折叠卷帘款项376100元(含575平方米卷帘、92平方米封堵、50米柱子)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安鑫公司要求在结算款中扣除代垫款项及罚款59146元的问题。安鑫公司主张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曾对荷安公司罚款及代荷安公司垫付工程款,并提供了奖(罚)通知单、备用金(借支)申请领款单、收款收据、西塔防火卷帘安装费结算、西塔防火卷帘安装协议、委托书、情况报告、工程签证单、西塔工地无机布搬运工资等证据,但该部分证据均无荷安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确认,荷安公司又明确予以否认,故原审法院对安鑫公司有关应在结算款中扣除罚款及代垫款的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安鑫公司要求在结算款中扣除其对荷安公司制作的防火卷帘进行整改而支付的整改费164825元的问题。第一、承前所述,荷安公司在2011年3月18日委托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向某乙公司发出律师函一份,声明其停止后续施工,而安鑫公司在此之前及之后均曾发函要求荷安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防火卷帘进行整改,但荷安公司至今未整改,故原审法院认定荷安公司未及时就存在质量问题的防火卷帘进行整改的行为构成违约;第二、安鑫公司在荷安公司拒绝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防火卷帘进行整改后,在2011年4月2日与尹某签订《防火卷帘施工及整改协议》,委托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防火卷帘进行整改并支付整改费164825元,该款项为荷安公司违约导致的损失,应当在安鑫公司应付的结算款中直接扣除。综上,安鑫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关于“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在其应当支付的结算款中扣除整改费用164825元有理,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荷安公司有关其制作安装的防火卷帘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与证据相悖,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荷安公司要求安鑫公司支付结算款项的问题。第一、对于双方确认的第一部分无争议防火卷帘工程量部分的结算款为3519779.44元,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第二、对于双方确认工程量但对结算单价有争议的侧向钢质一体卷帘部分,承前所述,原审法院认定该部分的结算款项应为403351.5元;第三、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阶梯雨棚折叠卷帘部分,承前所述,因存在质量问题且已经拆除,荷安公司无权要求安鑫公司支付该部分的款项;第四、因荷安公司制作安装的防火卷帘存在质量问题,安鑫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在结算款中扣除整改费用164825元,该款项应当在双方结算时予以扣除;第五、荷安公司与安鑫公司在诉讼中均确认安鑫公司在诉讼前已经支付了合同项下进度款共计2965006元,原审法院对该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安鑫公司仍应当向某甲安公司支付的款项为793299.94元(即3519779.44元+403351.5元-2965006元-164825元=793299.94元),现荷安公司起诉要求安鑫公司支付工程款793299.94元及利息(从2011年7月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有理,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荷安公司主张超出部分的工程款及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一、安鑫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荷安公司支付工程款793299.94元及利息(从2011年7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荷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0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21020元,由荷安公司负担8290元,安鑫公司负担12730元。
上诉人荷安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阶梯雨棚折叠卷帘质量问题的责任由荷安公司承担是与事实不符的。1.阶梯雨棚出现的问题并非是荷安公司的原因,出现此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安鑫公司未按照荷安公司提供的设计数据协调装修公司留住足够的天花宽度。对于此问题,荷安公司很早就已经发函要求安鑫公司配合处理,要求其留够收口宽度达到800mm,但安鑫公司却一直置之不理。因此正是安鑫公司无视荷安公司提出的合理要求,才造成卷帘无法收到天花收口上。2.基于此因果关系,安鑫公司不支付阶梯雨棚折叠卷帘款项376100元是不合理的。因为造成此原因并非荷安公司的行为,安鑫公司扣除此款项实际是转移其应该承担的责任。问题本身并不是荷安公司造成的,相反是由安鑫公司自身的过错造成的。荷安公司已经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人力、财力成本,不可能无端要荷安公司承担此巨大的责任。且荷安公司为了配合业主进度要求,也完成了此樘卷帘的安装及初步调试,不存在质量或变形说法。同时安鑫公司由于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荷安公司多次催促未果,才暂时停止后期的收尾工作。在此情形下,安鑫公司有故意损坏的嫌疑,目的就是为了不支付工程款。3.关于阶梯雨棚折叠卷帘是否存在质量的问题,安鑫公司从未与荷安公司进行协商解决,其拆除也未通知荷安公司。假设是被安鑫公司拆除,也应该把已经安装好的卷帘材料及设备退还给荷安公司。但安鑫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经退还了材料,说明荷安公司的此樘卷帘的所有材料还在使用,最多只是维修过,根本不存在拆除。此外,因为这樘卷帘很大,材料庞大,安装复杂等因素,不可能被随便就拆除。目前就现场可以看到此樘卷帘的导槽都是荷安公司提供及安装好的,根本没有被拆除,此樘卷帘的机械及电气等隐藏部件根本不可能被拆除,因此原审法院采信安鑫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这完全可以对现存的材料进行科学鉴定,确定其到底出自哪个厂家。荷安公司是专业生产及安装防火卷帘的厂家,产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也在消防局备案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厂家,不存在质量不合格之说。相反,安鑫公司屡次违约,不及时支付工程款,才说荷安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延误工期等。安鑫公司要求荷安公司用一天时间拆除已经完成好的卷帘拆除,极其不合理的。荷安公司就此问题当时也发函给安鑫公司说明荷安公司的立场,但安鑫公司根本不听取,擅自做出违约行为。本来该樘卷帘荷安公司已经完成了工作任务,安鑫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支付该款项。对于荷安公司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安鑫公司未经荷安公司同意擅自拆除应当承担支付款项的义务。4.安鑫公司主张此樘有质量问题,委托给广州兴皇门窗实业有限公司维修。荷安公司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无法查找此家企业的任何产品,这家公司会否有此樘卷帘的资质还存疑问,何来提供新产品及安装。无论该公司是否有资质,维修时都必须通知荷安公司派人到场。在没有荷安公司的确认及同意,此樘卷帘的问题究竟是荷安公司造成的还是广州兴皇门窗实业有限公司引起的,不能确定。安鑫公司把所有问题都推搪给了荷安公司。另外荷安公司在西塔项目所有安装的防火卷帘都是经过消防局验收通过的,提供防火卷帘的厂家就是荷安公司,且提供的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及检验报告等相关资质文件都是荷安公司的,不存在安鑫公司委托其他单位重新提供产品安装及相关文件,且消防通过批文已经在业主方。因此安鑫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5.退一步说,如果安鑫公司说有质量问题,应该要求有相关资质及专业的第三方对卷帘做出质量鉴定。假如鉴定显示存在质量问题,才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能自行和业主、监理参与说有质量问题就擅自无理要求荷安公司拆除,荷安公司不拆除就擅自拆除,是不合理及不符合手续的做法,且也不具有法律依据的。安鑫公司一直未对自身的问题而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搪,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荷安公司都觉得安鑫公司和其他单位或个人有关系之嫌疑,荷安公司将保留举报权利。
(二)安鑫公司要求扣除荷安公司防火卷帘的整改费164825元是不合理的,且属于重复计算。1.因防火卷帘存在前面所述的问题,错误根源并非荷安公司的原因所造成,是因安鑫公司一直无视荷安公司发函要求,即在装修时协调达到荷安公司施工要求的宽度,但安鑫公司没有做到相应的要求,造成后面的争议,因此,此整改费用不能也不应该由荷安公司来承担。2.同时根据安鑫公司与尹某所签的《防火卷帘施工及整改协议》,荷安公司不认可,也与荷安公司无任何关联系。且尹某的身份都无法核实,这样的整改费不能由荷安公司承担。另外从安鑫公司提供的与尹某承包价款结算中明确规定阶梯雨棚超大防火卷帘安装(整改)费用为100000元,说明安鑫公司即使是有整改,也就花费了100000元整改好。且既然已经整改好了,安鑫公司就应该支付该卷帘安装的工程款,亦无需再委托广州兴皇门窗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后续的拆除和维修。对于整改费164852元某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与荷安公司有关,且无法证实荷安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所以此费用的合法性及关联性是荷安公司所不予承认的,与荷安公司无关,
(三)安鑫公司实际上还有其他工程款并未结算给荷安公司。安鑫公司后来单方面解除合同后,工程款的余额并未支付给荷安公司,安鑫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支付工程进度款总是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搪,找出各种理由不确认工程量及签证费用、不予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还有部份安鑫公司确认的工程款都未结算给荷安公司。
(四)增加的产品单价问题:1.安鑫公司要求荷安公司在本项目增加的钢布一体侧向防火卷帘供货及安装,但合同没有约定单价。荷安公司本着合作的精神,一次到底报价给安鑫公司,但安鑫公司擅自强制性的回复荷安公司的不合理价格,荷安公司不同意,因此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按照荷安公司的单价给予计算。荷安公司的价格都是按照广州市信息指导价做了优惠的,如果按照信息指导价,价格更加高,因此荷安公司给予安鑫公司的价格是合理的,安鑫公司不能擅自认同他们的价格。应以荷安公司的价格为准。
(五)安鑫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及荷安公司原审调解中的重大让步。安鑫公司本合同履行中一直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出具的票据也无法及时到账。安鑫公司从合同的履行开始一直处于违约状态。荷安公司是为了使合同及时履行,并没有同安鑫公司计较,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安鑫公司存在严重过错和违约行为。另在原审中,对于单价及工程量荷安公司申请了鉴定。后来法官认为鉴定工作量太大,需荷安公司做出让步,对工程量及单价进行确认了,荷安公司为了及时结案,做出了巨大了的让步,才免除了进行司法鉴定程序。但原审法院在荷安公司做出巨大的让步情况下,还做出如此判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荷安公司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在原审判决基础上判决安鑫公司另行支付荷安公司工程款560925元,以及违约金及利息等;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安鑫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安鑫公司答辩称:荷安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原审判决不应支持安鑫公司向某甲安公司支付70多万元的货款,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荷安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1、图片五张,据以证明涉案的阶梯雨棚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质量合格。2、《检测报告》,证明涉案阶梯雨棚产品原材料是合格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对于上述荷安公司二审补充提交的证据,安鑫公司质证认为:对于照片,安鑫公司原审已提供了公证书等证据材料予以反驳,且原审也已经查明了防火卷帘的进度及质量均有问题的事实。对于《检测报告》,因荷安公司未能提交原件,故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且安鑫公司原审已经提交了《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监督院检测报告》证明该防火帘质量是不合格的事实。
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安鑫公司在本案原审庭询中已确认其在涉案《防火卷帘施工及整改协议》项下实际支出款项为36357.6元的事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涉案阶梯雨棚折叠卷帘安装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否由荷安公司承担责任、安鑫公司抗辩要求扣除的防火卷帘整改费164825元应否由荷安公司承担、原审判决对于侧向钢布一体防火卷帘的结算单价认定是否有误及安鑫公司是否仍有其他工程款并未结算给荷安公司。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所作出的陈述可以确认,在双方于2009年8月3日签订涉案的《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前,荷安公司就已经在同年5月第一次进场进行安装施工。双方均确认在安鑫公司要求荷安公司提供卷帘时,双方已现场测量了实际尺寸的事实。在安鑫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向荷安公司发函要求其应按期完成卷帘工程的安装和调试后,荷安公司并未就天花收口尺寸问题向安鑫公司提出过异议。直至2011年3月17日,荷安公司才在其向案外人广州越秀城建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发出的函件中,首次提及涉案阶梯雨棚折叠卷帘是因安鑫公司提供的天花收口宽度不够导致该卷帘无法正常运作的情况。如果该情况属实的话,荷安公司在对该卷帘进行安装的时候就应该发现相关问题,而不应该是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已届满之后才向案外人提出,故荷安公司的该项主张明显不符合常理,且荷安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上诉状中所称“很早就已经发函要求安鑫公司配合处理,要求其留够收口宽度达到800mm”的事实。据此,本院对荷安公司上诉所称涉案阶梯雨棚折叠卷帘安装工程的质量问题不应由其承担的主张不予采信。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安鑫公司在本案原审审理过程中提交了一份其与案外人尹某签订的《防火卷帘施工及整改协议》及七份《广州市安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备用金(借支)申请领款单》,据以抗辩称其就荷安公司负责施工安装的各项防火卷帘进行整改及更换损坏配件而另行支付了164825元,并主张该部分费用应由荷安公司承担。但在原审庭询中,安鑫公司又当庭确认其在该《防火卷帘施工及整改协议》项下实际支出款项为36357.6元。由于安鑫公司提交的上述各项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与其当庭陈述的内容不相符,且其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上述《防火卷帘施工及整改协议》中所约定的各项整改及更换损坏配件的工作已实际完成的事实。同时,安鑫公司于2011年5月16日委托广州公证处对涉案阶梯雨棚折叠式防火卷帘的现状及现场环境进行的保全公证,及广州城建开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向荷安公司发出的JDTZ-2011-024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均证明上述阶梯雨棚折叠式防火卷帘的质量不合格及未进行整改的事实,结合安鑫公司所主张的该卷帘此后被拆除并委托第三方另作安装的情况,本院对于安鑫公司要求在涉案工程的结算款中扣除整改费164825元的主张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对该部分事实查明及法律适用均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安鑫公司实际应向荷安公司支付的款项应调整为958124.94元。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荷安公司据以主张涉案侧向钢布一体防火卷帘结算单价为950元/平方米的依据是该公司于2009年11月28日向安鑫公司发出的编号为HA-xt-03的《工程业务联系单》,但根据该份《工程业务联系单》上的记载内容显示,安鑫公司已加注表明“报我公司预算部审核单价”及“按750元/㎡结算”。直至荷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荷安公司均未曾就安鑫公司的该项结算价提出过异议。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双方已就侧向钢布一体防火卷帘的结算单价为750元/平方米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合法有据,荷安公司上诉称应按其报价进行结算,原审判决对于侧向钢布一体防火卷帘的结算单价认定有误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四个争议焦点,在原审中,荷安公司与安鑫公司已就涉案工程结算问题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确认全部结算分为三部分,分别是没有争议部分的结算金额为3519779.44元,侧向钢布一体卷帘(面积没有争议,单价有争议)及阶梯雨棚折叠式防火卷帘。而一审法院亦已根据双方提交的各项证据及陈述,对上述结算中存在争议部分分别进行了审核认定。现荷安公司上诉称安鑫公司还有其他工程款并未结算给荷安公司,但其在二审补充提交的照片和《检测报告》等证据,均只适用于对涉案阶梯雨棚折叠式防火卷帘的质量认定,并不能证明安鑫公司确有其他工程款未进行结算的事实,故对于荷安公司二审提交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荷安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荷安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及适用法律部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1)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1)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广州市安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市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58124.94元及利息(从2011年7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广州市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20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2102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273元,被上诉人广州市安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224元,被上诉人广州市安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长莫芳
代理审判员江志文
代理审判员马莉
书记员:
书记员陈勉
李泳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