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4民初42246号
当事人:
原告:邹战胜,男,1981年9月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深圳市亿涛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深南中路通天地市场一楼1A6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426976U。
法定代表人:吴志涛,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战胜,被告深圳市亿涛顺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志涛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8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1日至6月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1日至6月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80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1日至6月3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差额(76小时)2090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97小时)2764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2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000元。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深福劳人仲案[2018]1947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亿涛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邹战胜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亿涛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邹战胜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26.2元。
三、被告深圳市亿涛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邹战胜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4日期间工资差额1800元。
四、被告深圳市亿涛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邹战胜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差额27.36元。
五、被告深圳市亿涛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邹战胜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628.56元。
六、驳回原告邹战胜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深圳市亿涛顺科技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未交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长单琪
人民陪审员易辉
人民陪审员曾鲁
书记员:
书记员曾丽梨(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