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波裁定书
案号:
(2017)晋1081执793号之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02
案件内容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081执79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璋友,男,194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
被执行人:金波,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
被执行人:徐颖,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081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波、徐颖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月息2%),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金波、徐颖的银行存款104393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宗承宝
书记员:
书记员李点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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