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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恩宁与长春市蓝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案号: (2020)吉01执恢119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0-26
案件内容

关于申请执行人范恩宁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蓝发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长春市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19]第008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共计13937.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了本金、利息、各项执行费共计13937.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长春市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19]第008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范恩宁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07.00元元已由被执行人长春市蓝发科技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19]第008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郭鹏

审判员刘洋

审判员韩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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