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洲、王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鲁0402执24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4-13
案件内容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执24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于洲
被执行人:王宁,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洲与被执行人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鲁0402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宁公积金9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在冻结期间内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王承伟
书记员:
书记员邢再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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