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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洲、王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鲁0402执24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4-13
案件内容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执24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于洲

被执行人:王宁,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洲与被执行人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鲁0402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宁公积金9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在冻结期间内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王承伟

书记员:

书记员邢再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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