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琪与咸阳嘉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陕0481执376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0-31
案件内容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481执37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闫琪,女,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兴平市华兴二路17街。身份证号码6104211963********。
被执行人咸阳嘉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毕塬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卫财,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永宏闫琪与咸阳嘉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507元,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兴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兴劳人仲裁字(2016)008号裁决书中申请人闫琪工资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豫军
审判员许剑
代审判员 史 伟
书记员:
书记员李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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