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5民特377号
当事人:
申请人:马元芳,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焦亚清,女,1954年7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元芳与被申请人焦亚清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马元芳称,请求依法撤销焦亚清作为马守沧监护人的资格。事实与理由:2010年3月,焦亚清与马守沧认识,当时全家都不同意,焦亚清就跟马守沧要2万元,要到钱后,焦亚清就消失了一年都不见面,后于2011年4月焦亚清又出现了,要和马守沧结婚,我们家属都不同意他们结婚,我还想找焦亚清聊聊,没想到焦亚清与马守沧背着我们去领证了。但是结婚后,焦亚清并没有好好照顾马守沧,焦亚清又经常外出,没有尽到照顾马守沧的责任,几乎每星期都外出几天,对马守沧的饮食也没照顾好,焦亚清还掌握着马守沧的工资,焦亚清没有照顾好马守沧,后来在2012年3月份,我带马守沧看病查出糖尿病,我就找焦亚清要钱,焦亚清却不给我,马守沧的钱全在焦亚清处掌握,我们就对焦亚清不满意,想劝双方离婚,开始说同意离婚了,元旦一过,双方又变卦了。日常中,马守沧的生活也无法保障,时间一长,马守沧的身体就不好了,在2014年2月份,马守沧外出,无法自行回家,在外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发生事故的时候,焦亚清又不在家,没有起到照顾责任。马守沧住院后做了两次手术,当时做手术,跟焦亚清要钱,焦亚清不给,只说给马守沧送饭,也确实送了饭,但却不拿出钱来。后马守沧出院在家,焦亚清也照顾不好,经常有摔伤痕迹,也吃喝不好,被褥也不拆洗,到11月份马守沧又昏迷了,后送医院治疗,是我们找的车送去的医院,到垂杨柳医院,血糖高达58点多,医生都惊讶。马守沧住院期间抢救过来,平稳后转广仁医院至今。到广仁医院后,马守沧的工资一直在焦亚清手中掌握不出钱,后我们去挂失后,目前马守沧的折子在我们手中掌握着,但焦亚清却又挂失,现在双方都用不了此折子,所以我和焦亚清打监护权的官司。法院判决双方都有监护权,但我认为焦亚清没有尽到职责,并且多次无理和我方家属发生矛盾,所以现要求撤销焦亚清的监护权。
焦亚清称,不同意马元芳的请求,我和马守沧结婚是双方都同意的。结婚后我起到了照顾责任,马守沧病了后住院,是我送的饭,回家八个月,都是我在家照顾的。马元芳上班,一个月才回家一回,日常都是我照顾的。肇事司机赔的钱都在马元芳手中掌握着。马守沧在广仁医院住院期间,三年期间我一直在送饭,在照顾着,我尽到职责了。
经审理查明:马元芳系马守沧之女,焦亚清系马守沧之妻。经焦亚清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京0105民特9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焦亚清、马元芳为马守沧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本案庭审中,马元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焦亚清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马守沧的合法权益,故本案不存在应当撤销焦亚清作为马守沧监护人的法定情形,对马元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马元芳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曹勇
书记员:
书记员臧百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