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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杰、孟庆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辽1302执70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7-13
案件内容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70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白杰,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孟庆忠,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白杰与被执行人孟庆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1302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孟庆忠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庆忠偿还欠款490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际走访调查;又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进行实地调查,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孟庆忠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徐磊

审判员韩琳琳

审判员吴建军

书记员:

书记员李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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