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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鹂鹂诉被告昆明堂庭山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被告沈阳威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酷柠檬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0015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15
案件内容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00151号

当事人:

原告:宋鹂鹂,女,汉族,住沈阳市大**。

被告:昆明堂庭山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惠工街**(1-19-12)。

法定代表人:马丽娜。

被告:沈阳威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酷柠檬酒店,住,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吉林路**

负责人:毛崴。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宋鹂鹂诉被告昆明堂庭山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被告沈阳威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酷柠檬酒店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鹂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苏阳

审判员鄂淼

人民陪审员韩皓宇

书记员:

书记员祝瑞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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