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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承权与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30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3-18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30号

当事人:

原告:郑承权,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兴建筑架料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冯美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兴建筑架料租赁站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勇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玉国。

审理经过:

原告郑承权诉被告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承权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承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承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43元,减半收取2621.5元,保全费1620元,两项合计4241.5元,由原告郑承权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周琼

书记员:

书记员李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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