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张某某与付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渝0108财保1109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7-12-28
案件内容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8财保1109号

当事人:

申请人张某某,女,1954年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付某,女,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付某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付某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付某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康娅

书记员:

书记员乔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