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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科尔沁区平安路鑫九赢汽车租赁服务部与吴旭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内0521民初409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06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1民初409号

当事人: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平安路鑫九赢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平安路南段

经营者:黄飞,男,1994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凤祥,男,1992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高中文化,该汽车租赁服务部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吴旭琼,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人,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区鑫九赢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吴旭琼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平安路鑫九赢汽车租赁服务部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平安路鑫九赢汽车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平安路鑫九赢汽车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平安路鑫九赢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杨志远

人民陪审员孟长青

人民陪审员李国民

书记员:

书记员谭宏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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