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1303刑初52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修成,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随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北郊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秋蔚,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未检刑诉〔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修成犯强制猥亵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陈姣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修成及其辩护人王秋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郑修成在其工作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第二中学(以下简称“曾都二中”)校内水卡充值处的房屋内,多次对该校患有边缘智力的女学生丁某(女,2003年2月2日出生)实施强制猥亵行为。
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中出示或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视频光盘、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郑修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被告人郑修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郑修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郑修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修成受聘于武汉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曾都二中从事直饮水、热水卡充值等工作。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郑修成在其工作的位于曾都二中校内水卡充值处的房屋内,多次对该校患有边缘智力的女学生丁某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具体如下:
1-2.2019年10月份的某一天,丁某到被告人郑修成工作的水卡充值处的房屋内观看电视节目,郑修成趁无旁人之际,拉住丁某并强行脱掉其裤子至膝盖处,对丁某实施猥亵行为。同月,郑修成在上述地点再次对丁某实施强制猥亵行为。
3.2020年7月19日,丁某到被告人郑修成工作的水卡充值处的房屋内借手机使用,郑修成强行抱住丁某并将其拉坐在自己腿上实施猥亵行为,后被丁某挣脱。
4.2020年7月23日11时左右,丁某趁课间休息时间到被告人郑修成工作的水卡充值处的房屋内欲藏其所用的手机,被告人郑修成劝说丁某将手机放入房屋的里间。当丁某进入里间后,被告人郑修成紧随其后进入并关掉灯,强行抱住丁某,脱丁某裤子无果,便用手捏丁某胸部,丁某反抗并哭泣。后因要到上课时间,郑修成才放开丁某。回到教室后丁某将此事告知同学孔某,孔某便电话告知了丁某的母亲,丁某母亲随后报警。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民警赶至曾都二中校内水卡充值处的房屋内,将被告人郑修成抓获到案。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丁某案发时及目前患有边缘智力,评定其于本案中为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案发后至今患有应激相关障碍,该障碍与被强制猥亵直接相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修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郑修成人员基本信息、被害人丁某人员基本信息、抓捕经过、郑修成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武汉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曾都二中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孔某、曾某、金某、汪某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陈述;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7.被告人郑修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修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多次强制猥亵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的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修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修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修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修成虽无犯罪前科,但其前后多次强制猥亵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的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并造成被害人患有应激相关障碍,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故被告人郑修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修成无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修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审判长谢红艳
人民陪审员苏梅玲
人民陪审员张绍磊
书记员:
书记员庹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