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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晓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湘3127刑初76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15
案件内容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3127刑初76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晓宇,曾用名彭磊,男,1995年4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永顺县,现住永顺县。因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11月1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此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晓宇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柳青、书记员潘安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晓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份,被告人彭晓宇通过在网络贷款平台帮他人贷款获得一定报酬,于是彭晓宇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消息宣称:可帮助在网络平台上贷款。

2019年6月25日,潘某在微信上看见此消息,主动加彭晓宇为“微信好友”。后彭晓宇在永顺县玉屏社区潘某经营的“金苗苗幼儿园”找到潘某,谎称自己是网络贷款公司业务员,可帮助潘某在网络平台上贷款,且低息无抵押。潘某急需贷款资金,遂按照彭晓宇的要求给彭晓宇提供其身份证、手机、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密码及支付密码。彭晓宇用潘某的手机进行操作,同时要求潘某对着自己的手机“刷脸”(以确定系贷款人本人)。操作完毕后,彭晓宇告知潘某等着放款(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同时询问潘某其朋友是否需要贷款,如果潘某介绍一个朋友,贷款成功后彭晓宇承诺给潘某分点提成。潘某见状便联系其朋友左某、余某、游某、陈某、王某等人。

2019年6月27日,余某来到潘某的“金苗苗幼儿园”,按照被告人彭晓宇的要求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手机、银行卡,彭晓宇拿着余某的手机在“拍拍贷”网络贷款平台上贷款6400元、在“来分期”网络贷款平台上贷款1000元。贷款均转入自己的账户内。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彭晓宇采取同样的方式,用游某的手机在“招联金融”网络贷款平台上贷款4900元,在“来分期”网络贷款平台上贷款1000元。贷款均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彭晓宇采取同样的方式,用陈某的手机在“来分期”网络贷款平台上贷款1000元,并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彭晓宇采取同样的方式,用王某的手机在“来分期”网络贷款平台上贷款1000元,并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彭晓宇采取同样的方式,用左某的手机在“小赢卡贷”网络贷款平台上贷款2000元、在“拍拍贷”网络贷款平台上贷款1000元、在“来分期”网络贷款平台上贷款1000元。贷款均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

被告人彭晓宇在“帮助”潘某的朋友余某、左某等人网络贷款的同时,因其知晓潘某支付宝账号密码及支付密码,且潘某的支付宝绑定有银行账户,遂不断地通过潘某的支付宝账户盗取潘某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彭晓宇在盗取余某、左某等人网络贷款资金后,按照先前的约定给潘某500元、1000元、2000元不等的提成费。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彭晓宇在永顺县城溪洲国际停车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所获赃款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及打牌赌博挥霍一空。

该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晓宇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晓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彭晓宇农行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左某农行账户交易流水、潘某农行账户交易流水;杭州金瑞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交易账单、借款金额订单;厦门快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扣款单;厦门快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免密支付单、“招联金融”还款单、厦门快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微信通话记录、微信转账以及银行短信转账记录;中国农业银行还款及贷款短信记录、微信聊天截图;被害人潘某、余某、游某、左某、王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晓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晓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9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晓宇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扣押在案的手机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晓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彭晓宇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300元(其中余某7400元、游某5900元、陈某1000元、王某1000元、左某4000元、潘某20000元);

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审判员王燕妮

书记员:

法官助理向红叶

书记员黄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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