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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雪飞、宁波钧隆针织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213财保5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8-12-06
案件内容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3财保53号

当事人:

申请人:卓雪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明,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钧隆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才军。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卓雪飞于2018年7月5日向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钧隆针织有限公司享有的宁波某某公司的货款4400元停止支付。2018年7月9日,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卓雪飞的保全申请等材料提交本院。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卓雪飞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宁波某某公司不得向被申请人宁波钧隆针织有限公司清偿货款4400元(若货款金额不足,则按最高额执行)。保全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君娜

书记员:

书记员骆华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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