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华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泗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皖1124民初1935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7-13
案件内容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1935号
当事人:
原告:全椒县华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新华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64759738L。
法定代表人:金华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陈泗水,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全椒县华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泗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全椒县华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全椒县华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晋圣军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陆鹏
书记员高雨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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