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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成益与姚育平、姚成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枞民一初字第0139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9-28
案件内容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枞民一初字第01395号

当事人:

原告:姚成益,男,汉族,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姚育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姚成其,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姚育平之父。

审理经过:

原告姚成益与被告姚育平、姚成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成益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具状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成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育平、姚成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成益诉称:姚育平、姚成其因开发自家商品房需要,向姚成益多次借款。2012年10月2日,姚育平、姚成其向姚成益出具借条,共计借款120万元。口头约定二个月内归还;借条上同时约定,如到期不还,姚育平、姚成其将自家七间门面房无条件抵押偿还。到期后,姚成益多次向姚育平、姚成其要求归还借款,姚育平、姚成其以种种借口拒不偿还。现请求:1、判决姚育平、姚成其立即归还借款120万元及利息;2、姚育平、姚成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姚育平、姚成其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姚育平、姚成其因开发自家商品房需要,向姚成益多次借款。2012年10月2日,姚育平、姚成其向姚成益出具借条,共计借款120万元,口头约定二个月内归还,未约定利息;借条上同时约定,如到期不还,姚育平、姚成其将自家七间门面房无条件抵押偿还。到期后,姚成益多次向姚育平、姚成其要求归还借款未果,为此成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姚育平、姚成其出具借条欠姚成益120万元,事实与法律关系明确。姚育平、姚成其未能按照借条约定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姚成益要求姚育平、姚成其立即归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因该借款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内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可在姚成益主张权利之日起承担逾期借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姚育平、姚成其欠原告姚成益借款人民币12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并从2014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姚育平、姚成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钱奇峰

审判员吴莉华

人民陪审员张安安

书记员:

书记员张金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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