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颖晖、毛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1081执116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6-27
案件内容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081执116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颖晖,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毛立华,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颖晖与毛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毛立华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毛立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执行员车志键
书记员:
代书记员李安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