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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颖晖、毛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1081执116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6-27
案件内容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081执116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颖晖,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毛立华,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颖晖与毛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毛立华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毛立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执行员车志键

书记员:

代书记员李安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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