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汇隆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丹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闽0722民初1901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09
案件内容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22民初1901号
当事人:
原告:南平市汇隆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梦笔大道名桂首府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徐国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琳,女。
被告:叶丹秀,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南平市汇隆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丹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南平市汇隆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南平市汇隆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江娜
书记员:
书记员乐必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