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范志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闽0924民初66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09
案件内容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4民初666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住所地寿宁县滨河北路**国贸大厦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676524744W。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维玉,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寿,住寿宁县
被告:范志亮,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寿,住寿宁县
被告:龚红铃,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寿,住寿宁县
被告:叶秋燕,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寿,住寿宁县
被告:张秀梅,女,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寿,住寿宁县
被告:张桂凤,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寿,住寿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与被告范志亮、龚红铃、叶秋燕、张秀梅、张桂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许志锋
书记员:
书记员龚金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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