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秋潼与王梓赫、崔金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吉0102民初3363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8-12
案件内容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民初3363号
当事人:
原告:吴秋潼,女,1981年2月13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丽娟,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泽,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梓赫,男,1993年5月2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第三人:崔金芝,女,1966年9月19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秋潼与被告王梓赫、崔金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吴秋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秋潼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丁文怡
书记员:
书记员王放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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