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法忠与张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10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5-06-02
案件内容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1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法忠,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启华,濮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娟,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丽丽,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法忠因与被上诉人张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法忠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起诉的条件,原审中因张国娟未提供同期书写的字迹样本,导致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原审以刘法忠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国娟向其借款的事实为由,裁定驳回刘法忠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审判长李彦敏
代理审判员李辉
代理审判员王利霞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张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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