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执376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章虎,男,197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张爱军,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金小红,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周岳,男,197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陈春生,男,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黄凯峰,男,1987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六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新洲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度林,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章虎、张爱军、金小红、周岳、陈春生、黄凯峰与被执行人江苏新洲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8)苏1283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六申请执行人欠款93631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125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830元,限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129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9年8月8日,本院首次接待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称不清楚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同意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若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019年8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邮件退回后,本院又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张贴了上述法律文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3.2019年8月9日、11月6日,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账户;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4.执行过程中,本院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蒋华致富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上述地址正在经营的企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几年前就已被拆掉,其原先租赁的上述地址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在无法支付房租后就连带设备一起搬走了,目前由华钰公司在这块场地上经营。
5.2019年10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告知了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其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称被执行人确已倒闭,法定代表人也联系不上,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6.2019年11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苏1283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蒋鹏飞
审判员陈建忠
审判员季江东
书记员:
书记员张胜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