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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国庆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黑0125刑初360号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27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0125刑初360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黑龙江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宾西示范林场。

法定代表人刘思源,场长。

诉讼代理人王慧,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国庆,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农民,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宾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8)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国庆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黑龙江省濒危野生救护繁育中心宾西示范林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金山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黑龙江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宾西示范林场的诉讼代理人王慧、被告人史国庆到庭参加诉讼,鉴定人隋文智出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史国庆在承包宾西亿鑫采石场期间,为了采号石,在没有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宾西林场施业区、荒地内破坏林地、荒地采石,造成林地、荒地植被破坏。经佳木斯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占用林地119亩。其中含承包个人五荒地39亩,用于堆放山皮土。2018年9月17日史国庆向检察机关缴纳损失费(植被恢复费)人民币1194000元。经侦查,史国庆于2018年6月19日被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史国庆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荒地采石,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荒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史国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主动将赔偿款交到公诉机关,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史国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无辩解。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黑龙江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宾西示范林场诉称,被告人史国庆毁坏其林地,请求赔偿植被恢复费用1194000元。

被告人史国庆答辩称,同意赔偿,其已经将赔偿款交到公诉机关。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史国庆在承包宾西亿鑫采石场期间,为了采号石,在没有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黑龙江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宾西示范林场32林班6、7小班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19.4亩,用于采石、堆料,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造成黑龙江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宾西示范林场经济损失人民币1194000元。经侦查,史国庆于2018年6月19日被传唤到案。2018年9月17日史国庆向检察机关缴纳损失费人民币1194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7年4月8日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宾西分局接到宾西示范林场工作人员举报,亿鑫采石场在宾西林场施业区非法占用农用地采石。经侦查,2018年6月19日史国庆到案接受讯问。

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史国庆,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农民,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宾县宾西镇长青村南兴屯。

3.承包合同:史国庆承包宾西亿鑫采石场,约定由史国庆办理有关占用林地采矿的手续。

4.证人刘某的证言材料:史国庆承包宾西亿鑫采石场,约定由史国庆办理有关占用林地采矿的手续。

5.证人徐某的证言材料:其是钩机司机,其从2015年7至8月份,开始给亿鑫采石场开钩机,史国庆具体负责亿鑫采石场,在史国庆的指挥下进行土层剥离,然后将土运到指定位置,被剥离的土地上有草和小树。

6.证人田某的证言材料:其是钩机司机,其从2016年2月份,开始给亿鑫采石场开钩机,史国庆是亿鑫采石场负责人,在史国庆的指挥下进行土层剥离,然后将土运到指定位置,被剥离的土地上有草和小树。

7.证人边某的证言材料:其是钩机司机,其从2017年3月份,开始给亿鑫采石场开钩机,史国庆是亿鑫采石场负责人,在史国庆的指挥下进行土层剥离,然后将土运到指定位置。

8.被告人史国庆的供述材料:其在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承包宾西亿鑫采石场期间,约定由其负责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为了采号石,在没有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宾西林场对土地进行剥离采石,造成林地破坏。

9.鉴定意见书:亿鑫采石场占用宾西示范林场32林班6、7小班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19.4亩,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采石、堆料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

10.鉴定意见书:亿鑫采石场占用宾西示范林场32林班6、7小班林地面积119.4亩,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94000元。

11.现场勘查笔录、位置示意图及照片:被毁坏林地的状况。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国庆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史国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主动将全部赔偿款交到公诉机关,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可从轻处罚。史国庆非法占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黑龙江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宾西示范林场32林班6、7小班林地面积119.4亩,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94000元。史国庆向公诉机关缴纳的1194000元,应全部归黑龙江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宾西示范林场所有,对黑龙江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宾西示范林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史国庆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上交国库)。

二、被告人史国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黑龙江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宾西示范林场经济损失1194000元,判决生效后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黑龙江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宾西示范林场。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审判长郝文军

审判员胡景奇

审判员张敬宇

书记员:

书记员潘英旋

裁判日期:

二0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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